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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“国优计划”试点高校名单公布,包含11所“双一流”高校和两所香港地区高校
发布时间:2024-08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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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教育部印发《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在总结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(以下简称“国优计划”)首批试点经验基础上,公布了第二批试点高校名单。

教育部于2023年启动“国优计划”,支持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。首批试点支持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复旦大学、上海交通大学以及6所部属师范大学等共30所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承担培养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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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试点高校包括山东大学、哈尔滨工业大学、首都师范大学等11所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和香港大学、香港中文大学2所香港地区高校。从2024年起,第二批试点高校通过推免或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进行招生,重点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科学类课程教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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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通知》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支持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培养工作,每省份推荐不少于5所省域内优质中小学作为“国优计划”教育实践学校。教育部要求试点高校加强“国优计划”统筹领导,完善招录考核流程,切实遴选有志从教且适合从教的学生攻读,并构建特色课程体系,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与教育家精神引领,重视人工智能、交叉学科、STEM(科学、技术、工程、数学)教育相关课程建设,注重教育与理工农医结合,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。

《通知》鼓励试点高校整合优质资源,推动理工科高校与高水平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。特别提出鼓励内地与香港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跨校学习、交流,重点支持内地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赴香港学习教师教育课程,在香港进行教育实践。

《通知》明确了跨校联合培养和双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。攻读理学、工学门类学术或专业学位的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,符合教育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,毕业时可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,由相应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统计数据。原则上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为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。参与联合培养的师范大学应加强对跨校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教师教育模块教学、教育硕士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,严格履行学位授予程序。通过联合培养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的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,其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应与其学籍所在高校毕业证、学位证为同一年份且获学位日期不早于其理学、工学学位授予日期,对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申请教育硕士学位的不予受理。

《通知》强调要畅通学生从教通道,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(简称免试认定)改革政策。 教育部鼓励各地探索试点高校与优质中小学建立“订单”培养合作关系。支持各地通过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从教,纳入公费师范生管理。鼓励内地在香港学习教师教育课程的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留在香港任教,支持香港试点高校的“国优计划”研究生免试认定并到内地任教。


来源:本文内容转载自文汇报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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